第288章 分封领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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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将大明礼法的条款确定下来,朱武和众多制定者都是振奋不已。无论是大明礼法的条款,还是朱武在制定大明礼法时对他们的尊重,都让参与制定的人,感到无比欣慰。

  尤其是朱武主动规范皇帝权力、明确皇帝要遵守《大明礼法》的行为,更是让他们都觉得,这是位难得的圣君。儒家千年来追求的恢复礼制、还有用天人感应等学说限制皇权的努力,终于在朱武这位皇帝的主动倡议下,取得了阶段性胜利。

  这让天下的儒生,对朱武好感倍增。许多人都认为大明皇帝朱武,堪比古之明君。明国也彻底取代宋国,成为正统所在。孔子的后裔孔端友,也接受了朱武的衍圣公册封,成为大明臣子,承认明国正统。

  其余参与制定礼法的贤人,也在朱武的邀请下,加入翰林院和资政院,为大明制定礼仪定式、以及各种规范。大明礼法的解释条款和相关法律,也在他们的努力下,逐渐制定出来。整个大明的制度,越来越是完善。

  见识这一切的朱武,对此很是满意。不但把他们的名字留在大明礼法的修订记录上,还选拔了一些人才,在大明出任实职。这让他们对朱武越来越是忠心,许多人还主动提议修宋史,为宋朝盖棺定论。

  就连先前对朱武不大瞧得起、觉得他不过一介武夫、捡了宋金大战便宜夺取天下的前宋大臣,此时也不得不承认朱武比赵宋皇帝做得更合格,无论行为做事,都比擅长用大小相制、异论相搅制衡官员的赵宋皇帝更大气。许多想做事的人都改变了想法,出任明国官职。

  至于明国的贵族和官吏,在看到宗藩制度、以及国君领主所拥有的权力后,更是心潮澎湃,升起去建功立业的冲动。即使这些塞外和海外的土地比不得大明,甚至还位于苦寒荒凉之地,许多人对成为领主国君,仍旧热衷不已。

  只是,刚刚获得爵位、连家底都没攒起来,这些大明的贵族,此时还没有余力开辟藩国领地,一些人也眷恋大明的繁华,不愿外出打拼。

  看到这一幕后,朱武以皇室的名义建立皇家钱庄,接受贵族以未来爵禄借贷,用于开辟藩国和领地。

  甚至为了示范,朱武还指点李忠在山东外海发现一处大岛、让他在那里开辟济州伯国,成为伯国君主。

  这个成功的例子,顿时鼓舞一些人,同时也让天下人,看到了朱武分封藩国的决心。水军的将领顿时成为香馍馍,许多人都想通过他们,获得海外封地。

  那些传承多代、在朱武的合作社制度下被迫分家、甚至失去土地的世家大族,此时也看到了出路,对朱武的合作社制度,不再顽固抵制。他们有的人派族人积极立功,有的人和大明贵族联姻,想到找到途径,谋求封地领地。

  朱武对这些虽然不喜欢,却在考虑到他们迁出明国、有利于地方稳定后,对此事予以默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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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召集天下贤良举行礼法会议,为大明制定礼法,确立继承规范、以及宗藩关系。

  这个消息传出,无论是渴盼着领地和藩国的功臣,还是对朱武建立大明冷眼旁观的儒生,都是心潮澎湃,为之激动兴奋。虽然还有些人认为朱武大逆不道,在篡夺皇位后更改礼法,却没有人肯错过这件事,错过青史留名的机会。

  就连称病不肯臣服、等待大明像前宋一样礼遇孔氏的孔端友,此时也放下矜持,急忙病愈进京,参与这次盛会。

  其余有名的大儒和文人,同样也纷纷应诏,杨时、罗从彦、胡安国、刘勉之、朱敦儒等有名贤人,都云集都城燕京。

  李纲、宗泽等在抗金战争中立功、在天下间时声名鹊起的名臣,同样也在朱武的礼遇下,放下对前宋的忠心,同样来到燕京,出任资政大臣与会。

  可以说,朱武用重定礼法的名义,获得了全天下的支持。大明的正统地位,同样也随着礼法的制定确立。

  最终,在经过数月商讨后,众人以朱武拟定的底稿为基础,定下《大明礼法》条文。

  首先便是总纲,定下皇帝和大臣的职权、朝廷运行机制:

  第一条:大明皇帝统治大明帝国,万世一系,永永尊戴,君上神圣尊严,不可侵犯。皇位依《大明帝国皇室规范》,由皇室男系子孙继承之。

  第二条:大明皇帝统揽大明国事,召集大明朝廷会议处理国务。授权中书堂辅佐国事,授权资政院商议国事,授权政务院处理政务,授权枢密院处理军务,授权都察院监察不法,授权大理院审判不法,授权翰林院拟定规范,由相关法律规定之。

  第三条:大明皇帝任免大明官吏,大明官吏实行任期制,官吏年满六十致仕,非有皇帝特旨不得担任资政院以外职务,由《大明帝国职官法》规定之。

  第四条:大明皇帝颁布大明法律,授权资政院修订法律条文、监督法律执行、商议大明国事。凡大明帝国法律、礼仪定式、国家收支、货币发行及皇帝交议之事,均由资政院商议后,奏报皇帝裁决。

  第五条:大明皇帝统率大明军队,规定军队编制及常备兵额,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、决定军队调遣和军队动员、决定实行戒严。

  ……

  其次便是大明帝国的领土,以及宗藩关系:

  第十一条:大明帝国领土为大明朝廷直辖土地和附属藩国土地、领主领地。大明帝国领土神圣不可侵犯。

  第十二条:大明皇帝册封大明爵位,册封国君领主,分封藩国领地。藩国和领地的权力和义务,由相关法律规定之。

  第十三条:大明皇帝授权宗正寺管理皇室、宗室、贵族、外戚事务。藩国领地废立、继承、争端,由宗正寺奏报皇帝裁决。国君领主颁布的法律法规、以及与大明帝国相关之政令,均由宗正寺审议,奏报皇帝裁决。

  第十四条:大明皇帝授权藩国君主治理藩国,藩国君主需效忠大明皇帝,遵守大明礼法。大明帝国和藩国统一礼法、统一历法、统一纪元、统一语言、统一文字、统一货币、统一度量衡等规范。消除藩国和本土差别,实现天下大同。

  第十五条:大明皇帝授权藩国君主制定藩国法律法规,授权领地领主制定领地法规。藩国法律法规需符合大明礼法,在其所辖范围内和大明帝国法律同等效力。领地法规需符合大明礼法和大明帝国法律,在资政院或上级咨议局通过后颁行。

  第十六条:大明皇帝授权藩国君主册封贵族,藩国君主可册封子爵、男爵和公士。得到大明皇帝册封的藩国贵族在大明帝国视作同级贵族,藩国君主在未经大明皇帝批准前不得削除爵位,未得大明帝国皇帝册封的藩国贵族在大明帝国视作公士,享有公士的身份和权利。

  ……

  并且规定了大明公民的身份,以及义务和权利:

  第二十一条:大明公民为效忠大明皇帝、拥有大明帝国户籍、愿意根据大明礼法、法律、法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,不论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职业、信仰、财产之差别。大明帝国户部可依法认定大明公民身份,大理院可依法解除大明公民身份,由相关法律规定之。

  第二十二条:大明公民的权利受大明礼法和相关法律、法规保护,任何人不得无故侵犯。涉及大明公民的案件,由大明帝国司法官员裁决。

  第二十三条:大明公民有维护大明帝国的安全、荣誉和利益的义务,不得有危害大明帝国的安全、荣誉和利益的行为。

  第二十四条:大明公民有言论、出版、集会、结社、游行、示威的自由,由相关法律规定之。

  第二十五条:大明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,未经司法部门批准和执行,任何人不得剥夺他人生命、健康和自由。大明公民为使自身免受不法侵害,可在合法范围内进行正当防卫。

  第二十六条:大明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,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,不得剥夺公民的土地、房屋等财产。

  第二十七条:大明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,并可通过资政院和咨议局监督税收使用。

  第二十八条:大明公民拥有在大明帝国居住的权利,住宅不受侵犯。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,未经允许禁止搜查或者侵入公民的住宅。

  第二十九条:大明公民拥有在大明帝国通信的权利,无故不得侵犯。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,其个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。

  第三十条:大明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。大明帝国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。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、损害公民身体健康、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。任何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,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。

  第三十一条:大明公民拥有自主婚姻和生育子女的权利,并有履行婚姻责任和抚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。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,禁止虐待老人、妇女和儿童。

  第三十二条:大明公民拥有继承爵位和合法财产的权利,并有缴纳遗产税的义务。

  第三十三条:大明公民拥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,劳动者包括但不限于官吏、工人、农民、渔民、手工业者等从事劳作活动的大明公民。大明帝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劳动者可通过劳动获得报酬。

  第三十四条:大明公民在年老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,有权利获得物质帮助。大明帝国依法管理慈善工作,鼓励合法的慈善活动。

  第三十五条:大明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,可自由进行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。大明帝国对大明公民的教育、技术、文学、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等行为,给以鼓励和帮助。

  第三十六条:大明公民合于法律规定资格者,可为文武官吏等公职人员。非大明公民不得担任大明公职、出任大明官吏。

  第三十七条:大明公民在权力受到侵害时,可向司法机关呈诉。司法机关在审判时,不得无故惩罚诉讼人。

  第三十八条:大明公民拥有法律保护的权利,并有遵守法律的义务。在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力时,不得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。

  第三十九条:保卫祖国、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大明公民的神圣职责,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大明公民的光荣义务。

  第四十条:大明帝国保障军人地位和合法权益,对依法退出现役的军人给予妥善安置和相应优待。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,抚恤烈士家属,优待军人家属。

  ……

  确定大明礼法的地位和修改章程:

  第四十七条:大明帝国遵循大明礼法治国,一切法律法规,均需符合礼法。一切大明帝国法律、藩国法律、部门法规、地方法规、领地法规、民间乡约、民间礼仪风俗等规范不得与大明礼法相抵触,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,不得以命令代替法律法规。

  第四十八条:大明礼法修改需由资政院总数五分之四以上通过、政务院枢密院都察院大理院翰林院通过、大明朝廷会议通过、大明皇帝裁决。大明礼法解释条款和相关法律需由资政院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、大明朝廷会议通过、大明皇帝裁决。

  第四十九条:无论诰令、制令、敕令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规则、命令及使用其他任何名称者,凡与大明礼法不相矛盾的朝廷公文法令,皆有遵守之效力。

  第五十条:大明皇帝和大明公民必须遵守大明礼法,一切违反大明礼法的行为,必须予以追究。

  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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